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杭州女子案细节公布)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杭州女子案细节公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恶魔在人间!”2020年7月,杭州女子离奇失踪,其丈夫称,妻子失踪前受失眠困扰,凌晨时还睡在自己身边,警方抽干小区水池,随后又排查下水道、抽取了38车化粪池,最终在化粪池中发现了疑似人体组织,最终经比对系失踪女子来某某。
事后查明警方查明,杀害女子来某某的正是装成一副什么都不知道的女子丈夫许国利。因感情、经济等方面家庭生活矛盾,许国利,心生怨恨,购买了安眠药、切割机等工具,随后在实施了杀人碎尸行为,而为了逃避责任,许国利随后又编造虚假信息,谎称其失踪。
而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杭州杀妻案。
被抓后的许国利,为了减轻责任,仍然想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先是提出要做精神鉴定,随后又埋怨妻子将房产全写在自己名下,企图赢得同情,在一审做出死刑判决的情况下,又提起上诉要求宣告无罪。近日,二审终于有了结果,维持死刑!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许国利不念夫妻之情,因为家庭琐事,将妻子用绞肉机粉碎,通过马桶冲走的行为,着实令人发指!而其在审理过程中毫无悔改的态度,更是将恶魔本性暴露无遗!
虽然最高院曾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无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二审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坚持少杀、慎杀政策,二审宣判到执行死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拿本案来讲,高院作出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还需要依法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而如果最高院核准死刑,不仅要核准事实是否清楚、法律是否适用正确、量刑是否恰当,还要核准程序是否正当等等,而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发回重审。而这一过程,短的也有几个月,长的可达数年之久。
有人说有必要这么麻烦吗?其实不然!要知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杀的后果要远远大于放过!而也只有经过这一层层的严格审查,才让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死得罪有应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二审维持死刑#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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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位网友观点:
杭州的孙女士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份炸鸡。她说,其中一个炸鸡上面有一根头发棒,她和商家谈了谈,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惊动了警察局。
当天下午,孙女士发现这根头发后,立即拍了照片发给商家。商家的回复也是肯定的。她向孙女士道歉。但孙女士表示,这样的情况需要商家自己承担一赔三的违约金。一开始商家口头答应了孙女士的要求,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商家多次向孙女士道歉。
我相信没有人能从食物中吃到头发,于是孙女士马上拍了一张照片给商家。得到消息后,商家态度不错,第一时间道歉。为了让商家记住教训,孙女士提出赔三赔一,老板同意了。
通常我们点外卖的时候,如果吃到了外国的东西,会和商家取得联系,协商如何处理。很多商家为了安抚顾客,会给退款,做一些补偿。毕竟如果顾客给差评,对店里的生意会很不好,但是有些商家不在乎,即使给差评也无所谓。
现在很多上班族,工作压力大,吃饭的时候都会选择点一份外卖。一般情况下,我们发现外卖有些问题,会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者给差评,这也是比较正常的现象。
然而最近,杭州一女子在外卖平台上买了一份炸鸡。结果她在吃炸鸡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根头发。女的很生气,直接给了商家差评。女方没想到,正是因为自己的行为,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外卖行业兴起以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当我们想吃饭的时候,只需要点外卖送到家门口,非常方便。
和外卖店的菜一样,只不过送上门的菜更多。餐饮行业要注意卫生,不然外卖平台会有差评。
要知道一个差评的影响是很严重的,有些顾客可能会因为一个差评而不想下单,这也会损害商家的利益。
当然,想把生意做好,还得看你的食品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安全卫生。不然得到差评也在意料之中。
外卖吃出头发补偿标准法
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如果收到后发现外卖有头发,可以拍照取证,打电话给卖家说要退这份。可以先联系处理,不用先投诉。如果卖家不处理,可以联系外卖客服直接处理。如果在食品中发现毛发等异物,也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举报,要求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要求取出毛发的方法:
1.与运营商协商解决问题。
与消费者协商如何赔偿取出头发的体验。
2.消协协商调整。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就如何赔偿被拔掉的头发进行调整。
3.向有关部门投诉。
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将对取出的头发如何赔偿做出行政强制。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未能就如何赔偿取出的头发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在外面吃到头发,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并提醒经营者注意外卖的卫生,希望以后能有所改善。毕竟外面有毛有最大几率是无意的,所以我们可以互相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受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除外。
第3位网友观点:
真是“好兄弟”!得知朋友与女子在酒店开房成功 他居然跑去“蹭”?朋友随后支招,以送避孕套为由来到酒店房间内,结果不仅没有蹭上,还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来源:杭州网)
【说法】
1.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林某某在宾馆相约发生关系,此时林某某还是自愿与陈某某发生关系,但是后来陈某某将此“好事”告诉了好兄弟黄某某,黄某某随机表示要去蹭蹭。陈某某以让黄某某送避孕套为由来到酒店房间,林某某不同意三人住同一房间,陈某某竟然通过一系列操作让黄某某和林某某睡在了同一张床上,在黄某某准备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被发现。
2.不得不说陈某某真的是“好兄弟”,这种事情还要与朋友进行分享。但是陈某某是好心办坏事,不仅没让朋友蹭上,还涉嫌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真的是丢了西瓜也没有捡到芝麻。
3.本案中,一开始林某某是自愿与陈某某发生关系的,陈某某并没有违反林某某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这说明在这时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不是嫖娼,则连一般治安违法行为都不算。
4.但后来陈某某邀请朋友黄某某加入其中,且被害人林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之下,陈某某和黄某某通过一系列操作帮助兄弟蹭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林某某的意志,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共同构成强奸罪。
5.由于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由于被害人林某某的反抗,致使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没有得逞,所以属于强奸罪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最终黄某某和陈某某被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由于属于犯罪未遂、自首和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于是决定执行两年缓刑。
7.估计现在陈某某非常后悔,本来林某某愿意与其发生关系,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为了“好兄弟”结果把自己也搭进去了,真的欲哭无泪。
针对该案件,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第4位网友观点:
浙江杭州,46岁女子,跟婆婆不和,丈夫承诺:离婚后,等她2年复婚。结果,她才外出工作一年,丈夫就又结婚了,女子气愤地回到家,要把现妻赶走,丈夫居然说:大家一起住,挺好的。
看完后想说:杨小英拎不清,那个男人两个女人都要,否则为何不护她。男人不护自己就应该转身离开,自己爱自己不行吗?这家的亲戚都说要留前妻,是没有一个人照顾到老太太的感受吗?这奶奶估计都七十多了,难道不应该让她的余生过得舒坦一点吗?男的软弱,前妻霸道。现妻是个好女人,是理想妻子,但是拼不过,离开是最好的选择,因为男的保护不了她!
第5位网友观点:
【女子偶然翻出妈妈的合照,一个细节勾起她满满回忆:没画妈妈也挨了打】3日杭州 女子无意间翻出妈妈当年的合照,结果看到上面自己的“杰作”笑喷。一路看过去,每一个人的脸上都被她画了图案,有的给添上了耳朵,有的给加上了一副眼镜。唯独自己的妈妈安然无恙。女子说回想当年,妈妈打她时还觉得特别委屈,因为没有画她为什么也要挨打,如今终于理解,满满的回忆杀。网友表示:原来当年大家都一样
第6位网友观点:
杀妻抛尸
南昌“95后男子杀妻抛尸赣江”一案,该案件的原委是什么?
台州一男子杀妻后抛尸窨井,该案件最新进展如何?
警方已经在8月底侦破了此案,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丈夫。目前已被警方抓获。
这一新闻再一次的出现,让人不寒而栗。
明明是千年修得共枕眠的伴侣,究竟是多大的仇怨,才能让他对枕边人痛下杀手。
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最终伏法。可是那些被害人,却再也没有机会瞧一瞧这人间的阳光。
杭州杀妻案还没过去多久,台州又出现了杀妻抛尸窖井。什么时候,妻子成为了高危人群的代名词。
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解决,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就是,为什么偏偏要用一个人的生命来释放自己内心的恨意?
而且这起案件细思极恐的是,当初警方贴出的悬赏信息是一件冬天的外套。
也就是说,该女子大约是在年冬天失踪的。将近快一年的时间,竟然无人发现,无人报案。
为什么?因为夫妻俩来自湖南的一个偏远农村,进城务工的。
身处异地,女人的朋友较少,或者说是没有。住在丈夫的出租房里,社交生活几乎为零。
工作应该也不稳定。要不然你消失不见了,你的老板和同事绝对会联系你。
死者的亲属也没有报案,要么是和亲戚的关系一般,要么是联系的较少。或者想着,在外谋生的,能省点话费是一点。
所以啊,朋友们。
无论你是一个人出门在外,还是和朋友,或者和伴侣。
一定要有自己的社交圈,三两好友,经常跟家人联系,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选择伴侣还是要擦亮眼睛,结婚需要谨慎,一个男人,人品是不可忽略的。
等待凶手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是一起又一起的“杀妻案”值得我们深思,如果你发现枕边人的暴虐,不要走,用跑的,远离垃圾人。
第7位网友观点:
“这三万八包,我都没打开过,店员给我的就是假包!”浙江杭州,一女子到万象城逛街,在迪奥专柜看到一个售价3.8万元的戴妃包,3.8万元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一笔“巨款”,但对经常买奢侈品的华小姐而言,这价格一般般,在她消费能力内,付完钱后,华小姐也没有把这包当回事。
华小姐说,买包那天天气不好,所以买完后,她就被包放在车上,没有管它,等天气好的时候再拿出来用。最近气温升高,她突然想起新买的包,于是决定打开用用,结果发现这包似乎不对,细节有问题。
华女士怀疑店员给了她一个假包,理由如下。
1、华小姐买的是迪奥的包,她对这些奢侈品有过研究,当然,也有可能是买得多了,熟能生巧。
华小姐表示,一般情况下,迪奥的包不会用十字螺丝,只会用点状或者T字的,而她买的包上,其五金是十字螺丝。
2、迪奥专卖店交付包的时候,没有当面把包装起来,店里装包的时候,她没有看到,而且给包的时候,没有让她打开检查,就让她把包拿走了。
我们到专柜的去买衣服,店员装好后一般也会提醒顾客,让顾客看看有没有遗漏,但没有买过这么贵的奢侈品,不知道买奢侈品的流程会不会不一样。
3、华小姐怀疑是假包后,找到一家二手包店做鉴定,问对方收不收这迪奥包,但对方指出,这是假包,他们不收!
据悉,在迪奥专柜售卖的包,顾客发现瑕疵后,30天可以将包拿到专卖店去换,之后就是发生了华小姐把包拿到专卖店去换的事情,但专柜接过该款戴妃包后,很多天都没有消息,直到最近才回复华小姐说,她的包非迪奥产品。
现在双方产生争议,华小姐认为,专柜把包交给她的时候,给了她一个假包,但专柜一方不认可,专柜一方认为,华小姐“狸猫换太子”,拿了个假包来换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条规定,又称之为“高度盖然性”规定,法官不是案件发生过程的见证者,他们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还原案发过程,但这种还原不一定百分之百准确,所以民事诉讼确定了高度盖然性规定。
也就是说,不需要百分之百,只要待证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这说明华小姐和迪奥专柜谁对谁错,要从全案证据来判断。而华小姐的说辞,仅是她个人的主张,只能证明她到迪奥专柜买过包,并不能证明她拿到迪奥专柜去换的包,一定是专柜给她的。
现本案有下列证据:
1、迪奥包上的合格证有产品编码,话小姐付完钱后,迪奥专柜给她出具了收据上,而收据上写了编码,且两串数字是一样的。
2、华小姐买包时间是4月20日,她说买包后,一直把包放在车上,等天气好点再背,而她打开迪奥包的外包装时间是5月7日,距离华小姐买包,过了17天。
3、华小姐将包交给专柜后,专柜过了十几天才回复她说,这包是假的。华小姐表示,她不知道这包放在专柜这么多时间,有没有被调过包。
目前,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华小姐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替自己维权。
大家觉得,从上述证据来看,华小姐能证明她拿到专柜的包,是专柜给她的那只吗?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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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位网友观点:
医之良,在工巧神圣;医之功,在望闻问切;医之学,在脉药方症。——清·陈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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