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雨露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子公司(家子说法:男子偷电脑睡不着还到派出所)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阳光雨露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子公司,家子说法:男子偷电脑睡不着还到派出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浙江杭州,男子小雷在网上交了一网友,刚认识一两天,对方就说,想到小雷那里住段时间,理由是自己刚离职,没住的地方,小雷没多想,就同意了。
没想到的是,住了一晚以后,第二天一早,小雷去上班了,等回家一看,发现自己房间里的一部平板电脑、床上的一部备用手机,都不翼而飞,网友也不见了。
小雷当然觉得是网友干的,就给对方发消息,发现对方已经将他删除。更没想到的是,给对方打电话,对方直接说不认识小雷,并把电话挂了。这可把小雷气坏了,直接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以后,发现房间内没有翻动痕迹,只丢了手机和平板,确实是熟人作案。就询问小雷,小雷说对方是刚认识一两天的男网友。
警方给这名网友姜某打电话,对方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发现,确实是姜某所为,而他盗窃以后,发现小雷的手机比自己的好,就把这手机留下,把自己的手机和平板卖了2050元,大部分了偿还花呗,剩下的开了个宾馆,都花掉了。
目前,姜某被行政拘留13天,涉案物品正在估价,警方会根据结果进一步处理。
【@家子说法 】
1、才认识一两天,和陌生人也没太大区别了,这都敢把人往家带?心也是够大的了。
记得前段时间春城晚报曾报道,1998年,云南昆明,曾有男子好心留宿一对男女,没想到对方见财起意,将男子和男子女儿杀害,拿走男子的财物后逃离。直到今年3月份,这对男女才被警方抓获。
这次小雷只是丢了点东西,没出啥太大的事,已经算是万幸了。
2、目前,男网友姜某只是被行政拘留,可能有些人会感到奇怪,为什么不是刑事拘留呢?
这是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5种情形之一:(1)盗窃金额较大;(2)入户盗窃;(3)扒窃;(4)携带凶器盗窃;(5)多次盗窃,达到两年内三次。如果达不到这几种情形,就只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
而这构成盗窃罪的5种情形里,第一种盗窃金额较大,在浙江省是指达到3000元以上。现在姜某盗窃的物品还在估价,是否能够达到这个标准还不一定。
剩下的4种情形里,姜某可能都不符合。
其中扒窃是指在公共场合窃取他人随身物品,这个案件里姜某盗窃的是小雷放置在房间内的物品,肯定不是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和多次盗窃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比较容易让人产生疑惑的是入户盗窃。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这个案件里,小雷的住处肯定属于“户”。
但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盗窃不考虑盗窃金额,直接构成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所以要求入户盗窃里的“入户”必须是非法进入。而这个案件里,姜某是经过小雷同意,进入他的住处的,不属于非法进入,不构成入户盗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在暂时还不能认定姜某构成犯罪。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姜某拘留13天,已经算是认为他属于盗窃情节较重的了。
当然,如果将来小雷被盗的财物价值鉴定结果出来,超过了3000元,那就属于盗窃金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了。那样的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姜某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所以警方才会表示会根据估价结果进一步处理。
不过,这个案件里还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姜某接到警方电话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了询问,如果他在派出所里又如实交待了作案过程的话,就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3、最后,还是要呼吁大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不是很熟悉的人,还是要保留必要的警惕性,以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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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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