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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苏州国税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苏州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苏州#

2022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苏州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苏州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虚开金额高达13亿元,江苏君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410份,金额130514.47万元,税额21803.1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9份,金额130132.42万元,税额21739.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余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30多万元(税额30万多元)至400多万元(税额5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06.12万元,税额52.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江苏君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税额21739.27万元,其责任人员可以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其余7家公司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相对不起诉案例如下:

1.1.案例一: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虎检诉刑不诉〔2018〕116号)

1.3.简要案情:庄某某伙同他人商量,由苏州B设备有限公司为苏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款共计264975.2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虚开的税款未达到数额较大,无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国家税款已被全额追回,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诉刑不诉〔2019〕87号)

2.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经营苏州市吴中区A精密模具厂期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涉及税额247284.14元,价税合计1701896.7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缓刑案例如下: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508刑初83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人民币736258.8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视为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案情,决定对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1.案例二: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83刑初214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05582.7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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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31万元普票,税务局突然找上门!#税##财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査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1]132号)中显示,苏州某公司因虚开5份31万的普票被查,涉嫌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事实

1、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经确认你单位不在注册及经营地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根据对你单位上下游交易信息分析,你单位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不匹配。

3、单位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形。

4、单位银行账户异常、交易资金不真实。

综上,根据检查人员获取的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份増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无真实货物交易,最终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苏州8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苏州#

2022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苏州香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8家公司实际已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8家公司虚开的价税合计金额最低的为6000多元,最高的为800多万元,例如:苏州新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00份,金额合计8021598.46元,税额合计81605.04元,价税合计8103203.5元,开具品名住宿费、餐费、会务费等,其中2021年9-12月属于虚假纳税申报,2022年1月开具的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处理处罚:认定开具的7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8家公司,如果虚开金额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39号)

1.3.简要案情: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29414.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19〕67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贵州A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8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华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13号)

3.3.简要案情:束某某为结算承包工程款,让其员工华某某负责联系,先后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615000 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金额达到800多万元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91刑初6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虚开票面金额共计844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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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头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査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1]132号)中显示,苏州某公司因虚开5份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9300.65元,涉案企业由于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被认定为无真实货物交易,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稽罚告(2021) 26 号

苏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UT6XXN) :

对你(单位) (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 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 年9 月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由于检查开始时, 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检查人员于2020 年11 月30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 系统查询,你单位从所属期2018 年6 月起未进行过增值税纳税申报,于2019 年3 月14 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增值税

通过比对"江苏税务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与电子底账系统的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发现你单位于2018 年开具的三份机动车销售发票未进行过纳税申报。涉及发票明细如下:(明细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 年1月增值税16, 549.57 元、2018 年2 月增值税511,438.46 元。因你单位存在留抵税额,核减留抵税额337, 846. 11 元后,实际造成2018 年5 月少缴增值税190,141. 92 元。

(二) 消费税

通过比对"江苏税务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与电子底账系统的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你单位于2018 年2 月10 日销售超豪华乘用车一辆,购货方为叶***,应税销售额为2,632, 478.63元:于2018 年2 月10 日销售超豪华乘用车一辆,购货方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应税销售额为2, 675,213.68 元,以上两笔销售未进行过消费税纳税申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 年2 月消费税530, 769.23 元。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通过"江苏税务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申报信息查询,发现你单位于2018 年2月申报消费税256.410.26 元,于2018 年5月申报消费税599.137.93 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行为和违法事实(一) (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358.97 元, 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464.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90,141. 92 元、消费税530.769.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822.97 元。因你单位检查所属期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479840.48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苏州某信息公司账外向员工发放工资及向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59号

案件名称 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部分销售新房佣金收入未申报纳税、滞后申报部分新房佣金收入 

经查,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在账外收取佣金收入,未入账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2016年你单位未申报收入611,100.00元(含税),2017年你单位未申报收入489,747.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增值税17,799.03元,少缴2017年增值税14,264.48元。在少缴上述增值税税款的同时,你单位少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43元、教育费附加961.90元、地方教育附加641.28元。 经查,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存在滞后申报部分佣金收入的问题,导致少缴增值税滞纳金20,133.3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09.33元。

 (二)账外向员工发放工资及向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账外向员工发放工资,其中2016年为859,291.40元,2017年为1,456,678.15元。这部分工资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入账核算,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2017年度账外向股东发放分红32,000.00元,这部分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导致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69,181.35元,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23,856.68元,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400元。

处罚依据 (一)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你单位增值税32,0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43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260K

处罚结果 处所偷上述税款0.5倍罚款共计17154.0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6031.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22.23元。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69,181.35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23,856.68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4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0.5倍罚款共计249,719.0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三稽罚告〔2021〕70号

常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6344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2015年期间,因业务需要,你公司总经理王***经朋友介绍联系做钢材生意的余***,向他购买不锈钢板,货物由对方派车送货上门,发票是余***邮寄给王***的,取得开票方为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明细如下:(略)

收到发票后你公司通过网银分几次支付货款到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70000元。

上述发票分别于2015年8月份、9月份入账,并抵扣税款222307.64元、136581.18元,以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

你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所取得上述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58888.82元不得抵扣,造成少缴2015年8月增值税222307.64元,少缴2015年9月份增值税136581.18元。

2017年7月,你公司接到原国税部门通知,有9份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号码为21083718-21083726,于是到国税进行补充申报,补缴增值税136581.18元,并补缴滞纳金42265.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9444.4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苏州市税务局:苏州某包装制品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购买茶叶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州税一稽罚[2021]113号

案件名称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差旅费”借方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家庭使用的生活费用16827.43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266.57元,共计17094.00元。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劳保费用” 借方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家庭使用的生活费用29650.14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168.66元,共计29818.80元。以上金额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35.23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76元。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以及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应视同股东分红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418.80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963.76元。

 2.你单位2020年6月记29号凭证“管理费用-劳保费用”借方科目列支茶叶费用共计27800.00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科目列支茶叶费用共计61600.00元,合计89400.00元。以上其实质是用于送给客户(非你单位员工)的礼品,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你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以上应扣未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无法追缴补扣入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使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7880.00元。

 3.你单位2019年取得废品销售收入740.00元(含税),2020年取得废品销售收入960.00元(含税),均未入账未确认销售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85.13元,2020年增值税110.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26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5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872809

法人证件号码4****************X

处罚结果处少缴增值税税款630.8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15.4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1.54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5.7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9382.5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91.28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7880.0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268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1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1-12-0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苏州某企业取得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属于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园税稽罚[2021]137号

案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取得由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0459602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鉴证咨询服务*咨询费,价税合计60000元)。经查,你单位冯某实际于2018年6月8号向培训导师仅支付6400美元(当日汇率中间价为6.4003,计人民币40961.92元)培训费用,剩余19038.08元费用未发生,你单位亦未向培训导师支付。你单位将19038.08元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在2018年度账簿上列支,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19038.08元支出导致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纳税人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1194205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205***4205G

法人证件号码4****************0

法人姓名冯某

处罚结果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罚款1142.2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09-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1-09-2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苏州某商业管理公司偷税,补税加罚款9200万元!

纳税人名称苏州***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18689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路

案件性质偷税案件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1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172.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172.7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086.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以上内容为摘录

苏州3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苏州#

2022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市共计有35家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3236.53万元(税额550.21万元)不等,其中,苏州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金额(税额)最大:在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金额3236.53万元,税额550.2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或者通过合规整改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刑不诉〔2020〕132号)

1.3.简要案情: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经他人介绍,从南京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419000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206179.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虎检刑不诉〔2021〕101号)

2.3.简要案情:苏州高新区A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苏州2家公司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共计248334.3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苏州A服装有限公司

3.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刑不诉〔2022〕2号)

3.3.简要案情:苏州A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某通过他人,接受淮安市B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款人民币148205.9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服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服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刑不诉〔2021〕262号)

4.3.简要案情:周某某通过他人购得常州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16277.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林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Z119号)

5.3.简要案情:林某甲通过他人,从昆山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 份,涉及税额计136537.5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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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一稽罚告〔2021〕124号

苏州九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9779658606X):

对你(单位)(地址:盛泽镇西白洋新生工业园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度,隐瞒销售收入6596958.6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造成2014年度少缴增值税1121482.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4年度未申报销售收入6596958.60元,少缴增值税1121482.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78503.8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应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33644.49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2429.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四、五、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14年度未申报销售收入6596958.60元,你单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系核定征收,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65969.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0741.48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251.91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2984.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州16家被认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苏州#

2021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苏州市共计有1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1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80多万元至6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苏州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0份,发票金额6551.69万元,税额196.5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性为虚开。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1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苏州头条#

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68号

苏州***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78285990)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1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案为协查案件,根据东税稽协〔2019〕107号《关于东莞市邦发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案件》(协查编号:44419000219093009663)的协查函反映,你单位接受“东莞市邦发源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号码25214319-27,金额852564.13元,增值税144935.87元,价税合计997500元。明细如下:(小编略)

经“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于2014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4935.87元,上述9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20日被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无法联系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

《税务检查通知书》(苏州税三稽检通一〔2019〕216967号)于2019年10月16日公告送达。

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4年04月增值税144935.8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送达检查通知书公告

(2)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

(3)2014年发票认证明细清单及发票开具明细清单

(4)2014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二、2014年5月认证抵扣明细清单

(5)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协查函。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征你单位少缴的2014年4月增值税144935.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176号

苏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A1MYE598U)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此我们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苏州菲扬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你公司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作废7份。正常开具金额4901621.73元,税额833275.7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602.57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合计4901621.73元,销项税额833275.70元,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合计829673.13元,抵扣进项税额829673.13元,实际应纳税额为3602.57元(已入库)。

所属期2017年3月-2017年4月,未开具发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一直不申报。2017年8月管理分局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销项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查询你公司的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账号:537869473186开户以来的资金往来情况:

1、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4日由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12382.48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李根官812380.14元,经系统查询李根官不是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8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2382.48元,由于李根官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8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2、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4月26日由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696863元,第二天4月27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毕玉敏70600元,转出至个人账户金成荣625020元。经系统查询毕玉敏和金成荣都不是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7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82993.15元,由于毕玉敏和金成荣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7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3、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6071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86071元,2017年2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296002.80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296000元,经系统查询张成飞是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符合资金回流,你公司开具给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82073.80元应认定为虚开。

4、未发现你公司账户与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这四家受票单位有资金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与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符合“走逃(失联)企业、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你公司与这五家公司的上述交易不真实。

交易不真实的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你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重大税案!苏州市某企业接受虚开发票5亿!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55号

常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901952)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案件来源于发票协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虚开通知单证实:锦州利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开具给你公司的4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32463303.58元,税款合计73518761.48元,价税合计505982065.06元。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以下工作:

1.实地调查你公司注册地址:常熟市新颜路1号511,为某写字楼五楼的办公室,不具备生产条件。

2.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

(1)你公司自2015年2月15日税务登记以来申报至2016年12月(所属期),之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共申报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865182328.52元,申报销项税额147080994.93元,申报进项税额145883182.90元,进项税额转出-7188.53元,共缴纳增值税1190623.50元,增值税负担率0.14%。

上述锦州利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虚开的4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你公司在当期申报进项税额,共计抵扣税额73518761.4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的50.40%。

(2)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17份,金额合计865182328.52元,税额合计147080994.93元,发票开具品名均为“燃料油”。

(3)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共取得上游进项发票2346份,金额合计813490728.04元,税额合计138156528.79元,品名主要是“沥青”、“页岩油”、“乙烯焦油”等,无委托加工费用发生。你公司作为一个无生产能力的商贸公司,上游购进商品与下游销售商品严重背离。

以上情况表明: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相关规定,认定你公司交易不真实。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2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213号

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PPYF28)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16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为此我们于2019年8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

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6年12月销售收入50427.35元,销项税额8572.65元,进项税额8928.63元,期末留抵355.98元,2017年2月销售收入63583.33元,销项税额10809.17元,进项税额10194.57元,上期留抵税额355.98元,应纳税额258.62元(已入库),2017年3月销售收入683717.92元,销项税额116232.08元,进项税额113328.95元,应纳税额2903.13元(已入库),其余所属期都是零申报。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开始不纳税申报。

你公司2017年11月开具给上海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如下:(明细略)

但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情况,你公司与上海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交易不真实。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上海斯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苏州1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苏州#

202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信息案件信息,苏州市共计有1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3家公司涉及汽车销售、能源科技、建材、金属制品、环保等多个行业,其中,汽车销售(服务)的公司数量最多,共计45家。

虚开金额方面,从20几万元至1亿多元不等,其中,有两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苏州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66份,金额12866.28万元,税额2058.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苏州沛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0份,金额11480.26万元,税额1934.82万元,价税合计金额13415.0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以下是苏州地区部分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

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从上海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30926.91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64322.72 元已于同期申报抵扣。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补缴税款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刑不诉〔2020〕132号)

简要案情: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从南京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419000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206179.4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案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简要案情:姚某某他人指使,参与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8.15万元,税款人民币59.128714万元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9.128714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熟A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姚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199号)

简要案情:孙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7份,价税合计23167930元,税款合计2238479.9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立功情节,且案发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查,并经评估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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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头条# 朋友兴冲冲的开车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没想到的是连门都进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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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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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苏州市共计有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中,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150多万元(税额16万多元)至890多万元(税额15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苏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金额890.63万元,税额151.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890多万元,最高的达4200多万元,例如:苏州博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4份,票面额累计4230.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对于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合计21920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07刑初62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70574.1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家公司,其虚开金额最低的达890多万元,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91刑初6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844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2.1.案例二:徐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508刑初28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因业务往来发生的货物交易无法取得发票,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代为虚开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1438315元、26569098.4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指控的第一笔作案中,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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