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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商务赠品,免费送赠品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法明确#赠品或换购商品出现问题商家应担责#】3月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明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最高法: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网购赠品等问题商家需担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总台央视记者李文杰 李明)
【最高法: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网购赠品等问题商家需担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via.央视新闻
【最高法: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网购赠品等问题商家需担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央视新闻)
网购商品时,如果商家给予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购已经成为人们购买商品的主要消费渠道。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纷纷推出买东西送赠品的促销活动:购买手机赠手机壳、买婴儿食品赠小玩具、买皮鞋赠袜子、买电磁炉送炒锅、买化妆品送试用品……在买东西送赠品活动中,有一些商家无视商业道德,用一些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商品作为赠品,而且这些商家还声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按照商家的意思,也就是说赠品有了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商家不负任何责任。
在赠品营销策略的攻击下,不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冲着赠品去的。在促销活动中,商家提供赠品是典型的附义务的赠与,商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的,只有达到了购买一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商家才会将赠品给予消费者;不购买商品,甚至购买的商品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商家是不会把赠品是给消费者的。因此,消费者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此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此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品前的较大商品买卖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予的前提条件。
随着赠品越来越多地被商家作为营销策略使用,有些商家在赠品上动起了歪脑筋,很多赠品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更有商家夸大其词将连一个鸡蛋都装不下的“精钢炒锅”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赠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吐槽、投诉。当消费者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讨要说法时,商家都以“赠品不在三包范围”糊弄搪塞。不少消费者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太清楚,在商家巧舌如簧的“解释”下,大多采取了忍气吞声,息事宁人。那么,我们在网购商品时,发现商家给予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相关条款规定,部分商家所称“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我们在网购商品时发现获得的赠品有质量问题时,可与商家协商调换或者是退货,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发布实施,让消费者网络消费维权有了“追根溯底”的法律依据,也让网络售假、欺诈行为“跑得了种尚路不了庙”:找不到网络经营商家,可以向网络经营平台提出索赔主张;找不到直播间运营者可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提出索赔主张。
我们在网购商品时,一定要让商家将赠品的名称也标注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维权有据。
我们还需要明白一点,在购买“买一赠一”商品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向商家提出索赔,我们所获得的赠品是要退还商家的。如果赠品已使用的,必须按商家提出的合理折价赔偿给商家。(图片:全网)
今天同事去4s店提车,中意大众帕萨特,20款1.4T商务版,落地17.5万,价格谈妥同事问销售有什么赠品,销售挺为难说这车利润低,走量车型没赠品,同事一本正经的说网上不是说买帕萨特赠送头盔吗?销售保证说这是新款,最新碰撞测试全优,对于最新款帕萨特的安全性大家怎么看?@最济宁 @发现济宁 @今日头条 @开车达人
浙江杭州,王先生在网上购买了11部同款手机,一共花了7348元,没几天收到货后,他拆开一看全是赠品,翻来覆去没看到一台手机,当时就给王先生整得一脸懵,怎么回事?忽悠人呢?
网上某旗舰店双11搞活动,王先生看中了一款红米手机,当天的活动价是718元,个人账户购买,可以再优惠50元。于是,王先生想把这部手机送给他的朋友,他和他的10位朋友在网上购买了这款手机,总共花了7348元。
几天后,这11部手机到货了,王先生打开包裹,看到的却只有一个充电宝和一个手机的配件,还有一个耳 机,愣是没有找到手机。11个包裹都是如此,一部都没有收到,王先生被骗了吗?
王先生联系了商家,商家承认了他们没有发货,没有发货的原因,商家没有告知王先生。此事如何处理,商家也没有答复王先生。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此事反馈给了“某东”平台,客服回应:如果王先生没有收到商品,可向平台先提交纠 纷单,等待处理。
按照客服的回应,王先生和他的10位朋友提交了纠 纷单。可是,他们左等右等,这纠 纷单提交上去后就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了。
数天后,王先生再次打通“某东”的客服,询问此事,客服答复:系统中查不到他们提交的纠 纷单。但是,王先生确实和他的11位朋友都提交了。难道这11张纠 纷单长腿跑了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王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客服说:王先生如果已经提交了纠 纷单,商家要在24小时内给出处理方案,并进行回复。如果超过24小时,商家没有给回复,纠 纷单会被移交给平台,由仲裁专员进行处理。仲裁专 员需要在24小时领 取纠 纷单并进行处理。
根据分析,“某东”平台看不到这个纠 纷单,说明商家已经在24小时内进行了处理。那商家是如何处理这个纠 纷单的呢?
王先生又联系了商家,商家回复:他们会给王先生退款,但需要王先生将赠品寄给他们。商家给王先生 发来一个说明,说明上约定:这款手机只零售,同一个顾客仅 限购买一台。如果遇到同一个ID地址购买多台,仅发一台。如果遇到不同ID但具备:批量相同(包括雷同、邻居、虚构)的收货地址、同一个联系号码、同一收件人,均视为同一客户,仅发一台。
王先生说手机是送给他朋友的,11部手机的收件人、收货地址、联系号码都是不相同。王先生认为是商家的错误,明明他们没发货,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麻烦。王先生表示:商家的说法他不认同,“某东”平台给出处理意见后,在做决定。
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商家的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吗?
“某东”平台对发错货的处理条款中规定:商家没有按照订单明细和网页中描述的商品发送商品,买家投诉收到的商品出现少件(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某东”将根据《卖家积分管理规则》中的,商家违背承诺进行处理,每次扣8分,商家向买家要补发货。
“某东”平台还规定:缺货的订单,买家可以发起“催单”申请,商家要在3小时内回复申请并联系买家进行沟通。如果商家超时没有响应催单申请,买家有权发起“赔付”申请。商家需在24小时内对赔付申请进行审核,如超期未审核,系统将会自动通过且完成赔付。
这件事中,商家没有给王先生 发货,王先生催单后,商家也没有进行处理。已经违法了“某东”平台的规定,所以商家应该按照平台规定给王先生及他的朋友补发手机,或进行赔付。同时商家违背了承认,还要面临每次扣8分的处罚。
根据《合同法》13条和《电子商务法》4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邀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买方一旦发出要约与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电商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提交商品或服务订单后,合同成了。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这个事件中,电商店铺中的商品,一旦挂出来就被视为是要约邀请或要约,王先生已经下了订单,王先生和店铺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577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没有按照订单中的约定给王先生及他的朋友发货,这种行为属于合同履行错误,已构成了约定违约。所以王先生可以跟商家协商补发手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也可以要求商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 院 起 诉。
有网友说:某东第三方的东西也敢买,某东第三方的东西偏贵,还不如在某宝去买。
有网友说:下单后不发货给客户属于卖家违规,这种情况在某宝要全额退款和赔钱的,诈 骗客户的钱属于违法。
有网友说:你买十一个手机干啥啊?肯定不是自己使用,说你不是个二道贩子,没人信!
不管王先生是出于何种原因购买11部手机,他没有违法商家的约定,商家就应该及时发货,诚信经营生意才能越做越红火。
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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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高法:签收不得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2日,最高法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时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央视新闻)
【最高法:签收不得视为商品质量合格】2日,最高法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时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购商品拆封后质量不符也能退货
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刚开始是年轻人用得多,现在中老年人也加入了这个阵营,习惯于网上买菜、购物等。特别是疫情三年来,为了避免与外界接触尽量少出门所以网购更多更方便。
网购虽然下单方便送货上门,但最怕商品有问题时,商家各种推脱,拒绝退货或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网购消费规则,针对一些常见的网购纠纷给予了明确规定。新发布的规定解决了很多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主要有几个方面:
1.签收不等于认可质量合格。货品可能放入快递柜或者家门口。只有消费者亲自签收,拆开并使用,没有出现异常时,才能认定商品质量合格。如果商家以签收为由拒不退换,消费者可依此警告商家,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2.拆封后仍能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最高法规定拆封查验后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可无理由退货。并且也规定:对不合格的产品,即便拆封后影响了商品完整性,也应该可以退货。如果因为产品问题造成了消费者身体不适,并由此产生了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等损失,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若是假冒商品,可要求3~10倍赔偿。
3.赠品出问题一样要赔偿。商家为了博取消费者的好感,想减少成本,会选择一些积压的货物,比如临期商品作为赠品送给消费者。如果赠品造成消费者不适或者伤害等,商家也要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4.直播带货要标明实际销售者。现在许多直播带货太多太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既不了解产品的产地,标识也能误导消费者。
新规定称:直播者应该对所有产品做好审查,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明确厂家和品牌。平台应提供举报投诉链接和方式,让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投诉反映并举报。
5.外卖出问题,平台也担责。对于外卖,如果说餐饮商家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就是第二责任人。如果餐饮出现质量、数量、卫生低于商家宣传等问题,商家要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商家推诿、赖账,平台作为第二责任人就应该担负起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二责任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尽管最高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消费者在实际维权时究竟该如何做呢?消费者最重要的是保留证据,通过照片、视频、交易单截屏等方式留好相应的维权证据。如果遇到拒不讲理的商家,可利用自己的相关证据,进行提醒和警告,精确指出对方问题所在。如果商家仍无反应,就可通过平台、消费者组织、行政、司法的维权渠道进行维权。
#普法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2.03.03 09: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法释〔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美版知乎Quora上,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工作是什么感觉?
加拿大网友Damien Defranco表示:
要求很高!中国的劳动力文化有着非常好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明白他们必须工作赚钱,没有任何施舍。
这与西方文化完全相反,比如美国或加拿大人非常懒惰,人们希望尽可能少的工作,尽可能多的得到免费的钱。期望很高。你工作很长时间,但你有很长的午餐休息时间。大多数公司都有2-3小时的午休时间。想要工作的人并不短缺。因此,当员工表现不佳时,会有数百人排队等待该职位。
在中国,工人们有一种自豪感,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为公司所做的工作是有意义的,他们对自己的收入感到满意。在中国工作意味着对社会做出贡献,这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种美好的感觉。与西化的文化相比,他们更加悠闲和放松。他们关心自己,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直接关系。他们不关心与自己无关的事情,这给了中国工人更好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表现。
英国网友Alan Nonatter表示:
我在一家西方公司工作,所以对我来说,这通常就像在其他地方工作,但作为办公室里唯一的外国人,有文化差异,为了简洁起见,我就不细说了,而只能概括一下——这是个大话题。
1、中国人不喜欢反对他们的老板或专家,这可能会意味着更少的分歧,如果你被认为是某个领域的权威人士,你就永远不会受到挑战。
2、中国人很少抱怨,从不生气。
3、他们不是很有想象力,很少有建议超出了他们的职责范围。
4、有频繁的团队建设、活动、午餐和聚会,定期的礼品奖励、免费赠品和很少的奖金。
5、每项支出都需要有盖章的收据,但你可以把钱花在任何事情上,因为它总是可以在以后用餐费和出租车收据支付,即使日期不同,而且与工作无关。
6、午餐时间,他们经常在办公桌前睡觉,有些人带着枕头,还有一个人在办公室里放了一张床。你要学会适应并利用它为你带来好处。它可以是有趣的,也可以是令人沮丧的。
美国网友William Regan表示:
与西方公司相比,这里的公司结构等级分明。我将试着举例说明几个例子。
职位高的同事向职位低的人求助会感到有点羞愧。我也见过很多员工,除非老板特别催促,否则他们什么都不做。当人们有争议时,他们通常会和那个人的老板谈谈。当然,在西方,我们喜欢直接和那个人打交道——因为和他们的老板谈话更被视为一种威胁——但在这里,他们仍然坚持等级制度。
办公室政治无处不在——但在中国,我发现办公室政治不仅更普遍,而且更容易被接受。在这里,巴结老板是很正常的事,而在西方,这种行为会让人更加不悦。这里的工人也更顺从。他们中的许多人会比最初约定的工作时间更长——他们会在周末加班,而不会真正说出自己的想法。
许多商务活动以晚餐开始,以喝酒或KTV结束。因为这里的默认信任水平很低,所以为了获得他人的合作,展示你“人性的一面”是很重要的。分享食物、饮料和乐趣有助于建立信任。
广东包机国际抢单团在美国,新加坡,阿联酋,马来西亚……订单收获多多。
记者观察发现,在这一轮密集“包机出海”的热潮中,包机“出海”的企业虽然规模不一,行业各异,不过行程却都满满当当,诚意十足。往往一趟包机行程,商务部门会为企业“量身打造”涵盖多个国家、多场展会、多个市场的精彩行程。
而不少地方甚至已经开始规划来年“出海”行程:比如广东外贸大市东莞,光2023年上半年,就计划为企业组织安排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消费电子产品展览会(CES)展会、香港玩具展、日本礼赠品及广告营销展、德国柏林电子展(IFA)等近50场境外展会。
好象我们湖北,我们鄂州还没醒呐?
【2021年10月15日,第27届郑州全国商品交易会即将盛大开幕!】
郑州全国商品交易会(简称郑交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办、郑州市人民政府和河南省商务厅共同承办的全国性大型经贸活动。本届郑交会将于2021年10月15日,在郑州会展中心盛大开幕。
本届郑交会共打造六大展区,分别为餐饮与供应链展区、体育与户外展区、礼品与赠品展区、茶文化与文创产业展区、家电展区、商超供应链展区及功能服务展区。现场有上千家参展商展示互动,还有持续3天的各行各业营销峰会。其中包含,10月16日,由河南省商务厅和巨量引擎郑州本地直营中心联合发起的“势起风至 营造未来——2021中国餐饮内容营销高峰论坛”,巨量引擎相关负责人现场分享餐饮行业在抖音平台的营销发展趋势,如何精准获取抖音平台流量,以及成功案例背后都做了哪些努力?
活动时间: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17日
活动地点:郑州郑东新区国际会展中心5号门
【抽奖活动】关注@浙江直通车 并转发此微头条,参与抽奖活动。@头条抽奖平台 抽奖详情将在 2021年10月18日,抽取 1 名幸运粉丝,送出抖音帽子一个。
【福州人气最高的三家茶室】
1、静茶(三坊七巷店),位于鼓楼区吉庇路66号。繁华都市商圈中难得的休闲驿站,环境优雅、独具特色,可商务可休闲,约三五好友,品佳茗论人生,甚是惬意!偶尔会有游客进来参观,安静中带点热闹。
2、时雨斋茶生活,位于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61号榕乐大厦一楼木屋。 别具一格的室外小木屋,空气清新、闹中取静,沏上一壶好茶,飘香四溢,让人沉醉在岩骨花香的韵味之中。 在古色古香的茶室,点一柱檀香,泡一壶普洱,享受一杯百年古树的甘滑醇厚。
3、盏茶时光共享茶室(东二环泰禾店),位于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7号楼1920。房间干净整洁,椅子坐着舒服,桌上还备了不错的檀香和打火机,还有小小赠品,细节还不错,而且视野非常好,可以俯瞰整个泰禾,虽然陈设稍微简单了点,不过总体还是可以的。
#福州头条##福州同城圈#
最高法院最新明确,这些无效!这些担责!
河北市场监管 2022-03-03 19:30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1、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4、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5.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END
信息来源:新华网
编辑整理:河北市场监管
我不擅长写小作文,顶多骂王八嗑药鸡。本人打算从今天开始,只搬运商务和顺带催数据。
尤其是线下商务,逢年过节的时候逛街去给品牌霸霸们撑场面,不需要你每次都买,去了有人气,体验一下就行,你就直接和导购说你是粉丝,来撑场子的。
目前线下主要有李宁,欧扎克,倍轻松,开小灶,双立人,这些都会抽如梦之梦门票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直接在我的头条耗子里搜你的城市名字,看看最近有啥活动。
真的不要觉得导购会烦你,赠品礼物都送不出去才是尴尬,你们就去蹭蹭小礼品,带上亲朋好友逢年过节周末去店铺转转体验一下。
相信我,因为肖战粉丝的数量庞大,足以带动路人进来看热闹。
47岁的王耀庆直播间里人气旺是有道理的,霸道总裁式发言真的太敢说了啊!
9月4日,演员王耀庆直播带货,20000多的观看人次不说,时不时还有粉丝送礼物,这人气恐怕会让很多人羡慕不已吧。
不过相比其他人王耀庆真的不亏是荧幕上的霸道总裁专业户,非常敢说。
直播间里因为有一些规则,导致有一些话不能直接说出来,所以通常就会有一些七弯八绕的术语。
大部分明星都会像背台词一样照着念就对了,只有王耀庆直接吐槽:搞得这么复杂,连话都不能好好说,累不累啊。
虽然王耀庆本人很具有商务人士的范儿,看起来直播间里露脸助理也至少有7个人,不过和这个总裁范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播间里接地气的氛围。
首先他带的商品是抽纸,食用油和大米这些日用品。而且报价格和上商品的时候整体也比较干脆。单价是多少,赠品是什么,优惠是什么,基本就是一次过。
其次,试用商品的时候更是实在,卖大米饭一碗白饭拌点酱闷头就吃。再加上王耀庆经常和粉丝插科打诨,难怪整体气氛比较欢乐。
其实娱小兔想说:
1.本身对明星直播这件事倒没有那么排斥,毕竟也是一种工作而已。
2.在自己恰好需要,对品牌本身了解,优惠力度合适的情况下选择购买也算是某种程度上的双赢。
3.但是利用知名度带一些奇奇怪怪的牌子,或者在直播间来一些奇奇怪怪的“表演”这个就很让人反感了。
4.动不动上错价格,数量,还来个老板翻脸,又或者辛辛苦苦直播12小时,就为了自己亏本100万补贴粉丝,这些话说出来之前你们自己信吗?
5.表演这个东西首先是需要信念感的,演技有份额,别都浪费在直播间里了。
#八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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