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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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剧毒化学品的定义
1、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剧毒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极强毒性和危险性的物质,一接触就能够损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化学品。
2、登记物质的定义:登记物质,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剧毒化学品登记表所列化学品,这些化学品由于危险性巨大,必须要严格控制。
二、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非法运输和贩卖剧毒化学品的严格禁止:禁止任何人非法运输或贩卖剧毒化学品,比如说氰化物、有机磷酸酯等物质,以及这些剧毒物质的相关衍生物,违者必究。
2、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的严格控制:对于一般行业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情况,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定期检查各类剧毒化学品的保管情况,并加强周期检查检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3、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研发:
对于对剧毒化学品进行生产和研发的单位,必须依法完成营业执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证书登记,并建立高标准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中数据系统,完成实时监控和违规惩处,并加强剧毒化学品的专业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4、提供剧毒化学品的专业服务要求:对于提供剧毒化学品服务的企业,必须建立专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为用户解决各类专业问题,保证剧毒物质的安全性使用。
五、政府责任
1、加强政策制定:政府应该持续完善剧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确保剧毒化学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落实司法惩处: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应该及时采取行政处罚和司法惩戒措施,严格落实司法惩处,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滥用行为。
3、加强宣传提升安全意识: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引导大家依法使用剧毒化学品,防止剧毒物质的滥用行为。
(一)适用范围
1、本条例所称的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具有毒性、危害生命健康、容易对人群造成伤害的有机物类、无机物类、化合物类、混合物类等,以及其混合物胶体类、气体类等,用其本身化学性质或其混合物可产生剧毒效能的物质。
2、本条例适用科学研究、工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处置以及废弃等全过程涉及的剧毒化学品及其有毒废弃物管理活动,以及包括人工散发在内的剧毒化学品的环境中的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禁止事项
1、禁止擅自生产、进口、出口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禁止越过规定的使用渠道,禁止非法运输和擅自移动、挖掘或者携带剧毒化学品及其有毒废弃物。
2、禁止利用剧毒化学品招揽无证客户,以及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环境中发生剧毒化学品泄漏、燃烧、洪水、爆炸等异常情况时,在未经法要求前,擅自将其及其有毒废弃物清除或处理的行为,以及一切乱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有毒废弃物的行为。
(三)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贮存技术要求,防止剧毒化学品污染环境。
2、对具有明显毒性、挥发性、易引起爆炸或氧化反应的剧毒化学品,应加以特殊控制,明确其存储位置、储存量、贮存条件等。
3、要求测定生产、使用、进口、出口、贮存、运输和处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机构及其有毒废弃物的处置企业、预定销毁企业的实际技术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实验室检验技术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经登记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实验室检验,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合格及潜在危险,及时改正防止进一步风险发生;经检验不合格的剧毒化学品,应及时做好续条签字验收,回收保管或购置新件,按照规定的处置方法处理;经检验不合格的有毒废弃物,应当及时处置,不得违法做为新原料使用。
(四)应急处置
1、发生剧毒化学品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故,有关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分级处置和恢复正常经营,加强应急准备。
2、对出现意外伤害时提供应急及医疗救护,采取有效措施扼制污染源扩散,做好人员财产避灾安置,尽快处理污染物紧急处置,限制污染风险,恢复正常经营。
(五)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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