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孙伟铭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不少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而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典型案例,如北大学生安然杀死同学案、方强威等故意杀人案、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较大,法院对被告人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判决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并招致了一片“以钱买命”、“以钱减刑”的质疑声。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如果被告人仅有赔偿之举,而并无真诚悔罪或者其他从轻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因此而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确有“以钱买命”之嫌。不过,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其真诚悔罪的充分反映,或者被告人仍有其他从轻情节,那么就不能简单将之等同于“以钱买命”。因为在此情形下,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并非仅仅因为其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而且在于其真诚悔罪表现乃至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在于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以钱买命”这一说法给予了驳斥: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他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所以,社会上针对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认为这是“以钱买命”、“以钱减刑”,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另有论者也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不能叫“私了”,并非“花钱减刑”,因为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而和解制度是否启动取决于司法机关而非个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程序,有相当严格的条件和范围。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谅解,是在被告人的罪责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相关人员的参与下解决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这与民间中所说的“私了”是有本质区别的。
醉驾、无证驾驶、4死1重伤……2008年12月14日,成都成龙路上发生惨烈车祸。孙伟铭这个成都青年为全社会对于酒驾的危害上了深刻的一课,并推动了“醉驾入刑”的法制进程。
2009年6月30日晚20:30,张明宝酒后驾车至南京市江宁区岔路口地区,连撞9人,导致5人死亡,被依法 刑事拘留。一年多后的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正式将醉酒驾车纳入刑事犯罪。
酒驾害人害己,但屡禁不止。#司机疑酒驾冲下公路栽进大棚# 2月19日一个视频在网上火了,吉林长春一辆白色轿车撞断护栏,从路基上俯冲而下,从一个蔬菜大棚上压过,接着又一头扎到了另一个白色的塑料大棚里!经过附近村民的抢救,司机幸好没事。
有些人喝酒不要命,开车也不要命。当喝酒加上开车,那就真能要人命。为什么屡禁不止?为什么以身试法?还是罚的太轻。如果喝酒驾车惩罚很重,想想后果,人们也会有所忌惮。因此如果从情感上没办法劝那些喝酒醉驾的人,那就从法律上严厉束缚管教,我第一个赞成。你认为现在对酒驾的惩罚过轻吗?@本地达人团
去年7月份,谭明明和朋友喝酒后,驾驶着自己的豪车玛莎拉蒂,前后与多辆车发生剐蹭,后撞上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宝马车。宝马车起火,而玛莎拉蒂逃逸,最终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受到重伤。下跪致歉的谭明明,还有被谅解的可能吗?谭明明没有得到受害人家属的原谅。在受害人家属看来,谭明明在法庭之上的种种表现都是在给自己辩解,所以不会给予原谅,并且还希望法院能够判处谭明明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谭明明酒后驾车,导致三个家庭支离破碎。我是支持判死刑!赔偿能了事的人出来社会了,还会以为有钱了,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坚持死刑!以示后人。在分析谭明明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最高院对该类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接着我们来看两个最高院的公报案例,“黎景全案”与“孙伟铭案”。现实是2020年11月6日,历时一年多的“玛莎拉蒂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终于出结果了,谭明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出来之后,网上有很多人说谭明明应该被判处死刑,我也是支持死刑的。谭家是“花钱买命”等等。其实真是达不到死刑的标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很很不错了,起码没有下次了。每个人都有年少轻狂的时候,最终也都会为自己的年少轻狂付出代价,区别只在于代价的大小而已,谭明明的代价现在看来是非常惨痛的,虽然我们国人讲究的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是我们回头看看2位死者,还有4位受伤者,这个错真的能改吗?真的能挽回吗?人死不能复生,赔多少钱能解决问题呢?最后劝诫所有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为了他人的安全,请文明驾驶!
“太惨了!”4月13日,天津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一辆SUV与4辆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住院治疗。
案发后,肇事车辆驾驶员吕某某(男,40岁)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经抽血检验,吕某某属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37.18mg/100ml)。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醉驾入刑不知道多少年了,但吕某还是不惜以身试法,以致酿成恶果,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1、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经过检测为237.18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80mg/100ml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且根据有关解释,达到200以上的,就应当从重处罚。不过,拘役最高量刑6个月。
2、由于吕某醉驾发生重大交通肇事,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醉驾发生交通肇事的,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根据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通报没有详细说明具体案情,如果吕某发生交通肇事,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以致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那么司机涉嫌的就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成都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这样的。
如果是这样,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由于给予被害者家属赔偿,获得谅解,改判死缓。
4、还有,由于吕某涉嫌醉驾,对于发生这么严重的交通肇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所以所有损失只能有吕某本人承担。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刻在心里,千万别等出了事故,再痛哭不已!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天津一司机醉驾酿事故 致两死两伤#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大连轿车撞人逃逸案致5死5伤##大连一轿车冲上斑马线撞伤多人#
预测案件的最终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死刑。
【事件经过】
22日11时47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一车牌号为辽B63NE6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目前,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男,31岁)已被抓获,经检验鉴定,排除其毒驾、酒驾嫌疑,其具体犯罪原因正在调查中。
【雷律析法】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15年的占少数)。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5、从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出,肇事司机在看到前方人群时没有减速,反而有加速的感觉,撞击人群后又快速逃逸,发生第二次撞击事故。现在警方公开的信息显示,肇事司机没有酒驾或毒驾。客观事实可以看出肇事司机对结果的发生处于一种放任或故意的心理状态。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求。
6、从近些年的类似判例看,此案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判决可能性比较大:1、2009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 4死1伤,判死刑;2、2014蚌埠醉驾司机撞死6人,判死刑;3、2016年黎景全案,致2人死亡,1人轻伤,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4、2019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致死”案,被判无期。
7、对受害人家属高额的民事赔偿是可能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的前提条件,虽然民事赔偿不是减轻、从轻判决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但是法官酌定考虑从轻的情节。河南“玛莎”撞人案,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家属1000万元,被判无期。本案中的肇事司机恐怕没有那么多钱赔偿吧?另外,死亡那么多人,有些受害人家属是不会为巨额的赔偿而去原谅肇事人的。
元芳同志,您怎么看呢?
本文孙伟铭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