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企业所得税法 新版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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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企业所得税法
旧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国最早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2月1日实施,2006年12月29日失效。
旧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1993年4月14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发出的相关法规实施的。旧法由6章41条组成,主要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的所得税征收范围、征收税率、企业利润分配规范、小微企业便利征管政策、企业税收优惠等有关内容。
旧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创新意义,推进了中国的税制改革。它是中国企业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作了重要的开端,形成了税收法规的制度结构,在相关政策制定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旧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时也解决了一些短期问题,如改善税法规定,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复杂的业务环境,改进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推进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收益等。
虽然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失效,但它给中国税收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企业税收改革发展进程推动了发展,为当前税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今后,将继续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新版企业所得税
《新版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务院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是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次重大进展。新企业所得税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企业所得税改革开展深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版企业所得税”是2008年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基础上确立的基本措施。新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技术原因引起的法律不一致性和税务政策性管理差别等均得到整改,规定了新的税收事项,该改革力求对外贸易和国内依靠个人创新实施研究开发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适用的免税额度,从工业企业的3000万元降低到1000万元,不同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也调整,从25%、20%和15%降低到25%、20%和10%,还设立企业捐赠豁免税政策,把原来企业或实施公益性活动的企业的成本支出单独拨款减征税额,从而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促使很多企业去研究开发新的产品。
此外,新版企业所得税还倡导企业在应征支出以及企业利润分配的应缴税准则的基础上加强合规管理,对企业生产过程实施科学管理,以及激励企业对于分配利润和社会福利准则作出合理选择,根据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大力推行社会福利补贴税。
新版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整预征税和免税规定,把征税目标和税负合理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实行关联企业减免税和资本允许抵扣等政策,使企业可以利用以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创新技术,拓宽研发市场。新版能够鼓励企业分配更高的社会福利,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改善营商环境。
总的来说,新版企业所得税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企业所得税改革开展深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新企业所得税实行政策性管理差异的相关调整,提高企业研发投入能力,激励企业分配更多的社会福利,从而整体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提升经济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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