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国际条约;(二)书面协议;(三)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四)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五)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 第六条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