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强调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范跑冒滴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同时,《条例》加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明确社会保险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