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餐厅推出“茅台火锅”套餐,侵权吗
近年来,随着品牌效应的多元化、扩大化,不少经营者为了获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不但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之一,鉴于茅台酒目前在我国的知名程度,“茅台”仍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如餐馆未经授权,推出茅台火锅,将“茅台”字样及与茅台酒包装类似的图案制作在宣传广告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茅台”还是中国知名商号,享有商号权益,餐馆未经授权使用“茅台”作为卖点,引人误认为火锅与茅台酒存在特定联系,也会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