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致孔雀精神萎靡养殖公司遭受损失法院:赔偿65万元
生态养殖公司为此多次要求四被告解决噪声问题,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迫于无奈将养殖的孔雀全部低价销售。 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均未依法采取防噪措施,故存在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且该噪声侵权行为导致某生态养殖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四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芜湖中院二审认为,被告北京某城建道桥建设公司、安徽某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原告养殖的孔雀因噪声致伤后被低价出售的损失客观存在,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孔雀销售市场行情,酌情认定原告因低价处理孔雀造成的损失数额为20万元,二审改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