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跳水火出圈,海淀法院分析围观之余应知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跳水活动存在身体受到损害的危险,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而跳水的参与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于参加跳水活动的潜在危险和损害应当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虽然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跳水参与者应自行承担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能排除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