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平股份”)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平股份”)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平股份、金生光、金生辉、王黎莹、马富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