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情回顾齐某、姜某同为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某公司工作的保安,上班时间,领导要求二人外出买菜,由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齐某一同出发,返回...

案情回顾齐某、姜某同为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某公司工作的保安,上班时间,领导要求二人外出买菜,由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齐某一同出发,返回途中,由于姜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某多处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姜某系被告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人员,派遣到被告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事故发生时系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工作期间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造成原告齐某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