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