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化冰利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股权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9万余元。 菏泽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化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化冰有自首情节,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