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头盔造成头部受伤致残
基本案情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二轮电动车但未佩戴头盔的龚某发生碰撞致使龚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龚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龚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脑损伤导致左下肢瘫痪其前后住院90余天仅医疗费就花去28万余元后龚某到鲁山县法院起诉陈某及案涉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判决结果近日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龚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虽事故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龚某在骑行电动车时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龚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的主要部位在头部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鲁山县法院酌定龚某自担其损失的10%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龚某自担1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龚某赔付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虽然,未佩戴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也需要自负民事责任。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