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结算清单未提出异议,并称资金紧张,将尽快支付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项达成一...

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结算清单未提出异议,并称资金紧张,将尽快支付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2998.6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6629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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