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决定,企业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回顾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沭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排爆、锁气卸灰装置、火花探测器、防爆电气设备、烘干房标识等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另外30条一般隐患,并责令对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违法行为临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构成危险作业罪。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