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