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拐卖3人以上、是集团首要分子、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或死亡等8种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2019年5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人跨省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喜娥、刘利萍(二人系母女关系)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