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5月10日,李某某作为甲方(债权出让人)与王某(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王某,并于2020年6月9...

2020年5月10日,李某某作为甲方(债权出让人)与王某(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王某,并于2020年6月9日通过《**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张某(370921×××0089):根据李某某(以下简称‘转让方’)和王某(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享受的民间借贷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截止到2020年6月4日,债权金额余额为27000元及利息)。转让方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经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现通知贵方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贵方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全部义务。通知人:李某某(231026×××5526)。” 张某向原债权人李某某借款26899元,有王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债权人李某某向张某出借借款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主张欠款,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对李某某向其发送的催款信息不予回复,亦不积极主动联系原债权人偿还借款。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