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农历十二月初六(2022年1月8日),原告委托王兰某、赵其某等人将彩礼5666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物交给被告王某,后被告给原...

2021年农历十二月初六(2022年1月8日),原告委托王兰某、赵其某等人将彩礼5666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物交给被告王某,后被告给原告家里购买了价值11198元的家电。 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某于2022年7月从原告家中搬离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柯某认为王某已无与他结婚的意愿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共计76021元遂诉至临高法院临高法院: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共计61616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被告自认涉案金饰已丢失,应作价补偿给原告,原告购买的金饰里包含给自己购买的价值3041元的金戒指,应从中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金饰价款16154元。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