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首次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规定了地铁车站或车厢内的八种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携带进站的物品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且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中也明确提出了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如: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功能;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强行上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行为。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