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专项应付款”“公益支出”“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适时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