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银行卡,应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范某收购的银行卡本身就承载着银行卡本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其行为属于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按照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笔者认为,本案中范某在买卖银行卡的过程中既有收买、非法持有、出售他人银行卡的事实,也有收买、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事实,整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范某买卖的银行卡共计51张,无论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都达到了“数量巨大”的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幅度内处罚。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