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施暴者只被训诫,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
江宁婆婆"还指出,"对于极特殊的,极少见的人类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以他的具体行为来具体研究惩处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一刀切。 "石泽华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被欺凌的小学生孙某某确实受到了长期伤害,施暴者监护人需要对孙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损伤费用等经济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家长可直接起诉施暴者监护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小孩的行为付出代价。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