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女主角的电视剧无法上映,郑爽被判赔投资方6000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典型案例中获悉,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判决,法院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2016年1月13日,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致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