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说法: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安律说法: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厦门,男子想到自己患有不治之症,便写下3张写有“全部遗产都给我妹”的纸条后自杀身亡。男子妹妹随后将男子的160万元存款全部转走,后又转给了自己的母亲。可男子的妻子知道后却不同意了,认为自己和孩子也有份儿,于是要求小姑子和婆婆分给自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小姑子和婆婆告上法庭。法院该怎么判?
其实审理本案关键是看,这160万元存款,是属于男子的个人财产,还是男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男子有没有权利自行处分?以及小纸条的性质为何?是否属于遗书?
首先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这160万元,是男子的个人财产,男子将财产全部留给妹妹的做法,虽然看起来对妻儿非常无情,但却是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体现,依法应当有效。
但是这160万元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男子未经妻子的同意,擅自将这160赠予给自己的妹妹,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赠与行为。
其次,男子留下的小纸条,称在死后将全部遗产赠与妹妹,这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书遗遗嘱。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具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134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换句话说,自书遗书要想产生效力,不仅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体现遗嘱人的意志,还应当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即由遗嘱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否则,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查明涉案的160万元存款系男子与妻子的父亲共同财产,而男子留下的纸条,虽然是男子亲笔所写,但是没有落款,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格式要求,认为男子的妹妹主张160万元存款归其所有依据不足。
同时法院查明,男子名下还有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车,属于男子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对这19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继续。
而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办理的顺序是先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死者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院认为,属于男子遗产的部分95万元,应当由男子的妻子、儿子以及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最终判决价值30余万元的车辆归男子妻子所有,公婆和小姑子再分别支付给男子妻子、男子儿子100万余元、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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