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应200万找人代替坐牢4年(法律部落:男子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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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
近日,一标题为男子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的新闻冲上了热搜,新闻中提到的是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假离婚”的民事案件,该案发生的原因是本案当事人梁某某欲想使自己的妻子和子女取得北京户口为起因,梁某某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寻找到了本案另一当事人姜女士,二人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帮助梁某某实现北京户口的目的,委托协议约定了让姜女士帮他找有北京户口的人和他老婆办理“假结婚”。协议中规定,姜女士为梁某某的配偶介绍一个“假结婚”的对象,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户口到手后再离婚,梁某某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6万元的费用,双方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梁某某先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给付15万元的费用之后,姜女士也如约介绍了人来办“假结婚”,两人结婚前也签了《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好景不长,北京的落户政策发生了变化,以至于梁某某的愿望一直没有达成,委托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此便产生了纠纷,随即二人将姜女士诉至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现实生活中,因为人们对于现状的不满,于是便出现了各式各样为达到某种目的、串通合谋进行法律上结婚登记的“假结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孩子办理落户上学、获取购房购车资格以及获取各种额外的非法收入等等,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或者委托的方式达成互助关系,通过“假结婚”的方式组建新家庭以达到他们的最终目的,这些所谓“夫妻”在生理、人格、财产保持独立,婚姻只有形式,却无婚姻共同生活之实。虽然“假结婚”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的处理也观点不一,因此其法律概念界定和效力有待探讨。同时,对于上述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才属于无效的情形: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的。上述三种情形,婚姻无效,因此,姜女士介绍的“假结婚”不属于该条文的规定。
虽然说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的法律效力,所需的基本条件也都能构成,为此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假借结婚方式,欲达不轨之事的行为。本案中,梁某某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是基于梁某某为实现自己妻子和子女拥有北京户口的目的,二人之间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为实现自己目的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户口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时,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才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规定为:(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其与梁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直接关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应当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谋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此,本案的法官便以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协议无效的情形,判决姜女士退还15万元。#律师##法律热点解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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