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疫情处置(深圳江律师:涉疫刑案办理调整:这些人解除羁押)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深圳疫情处置,深圳江律师:涉疫刑案办理调整:这些人解除羁押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重磅通知,自1月8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深圳江律师 看法】
1.新冠疫情已经困扰了我们生活和工作多年,现在回想起自2019年12月份开始在武汉发现不明原因肺炎,在2020年1月份开始爆发,我们就进入了疫情时代,谁也没有想到这场疫情给我们造成了多么巨大和持久的影响,相比2003年的非典来说,此次疫情的影响已经深入刻入我们这代人的记忆中,可能会成为此生难以忘怀的一件事情,甚至很多在这段时间出生的小孩一直活在口罩生活之下,他们还以为人生来就要带口罩,空气中到处都是病毒,无不让人感到痛心。
2.在疫情时代,各个地方为了防范疫情,出台了许多防控政策和措施,都对我们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有些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遵守当时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例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刑终56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情况不报,擅自外出接触多人,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知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仍指使他人伪造检测报告,骗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码,入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时亦未如实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新冠疫情被纳入“乙类乙管”,相关人员也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生活也逐步放开,似乎一切也开始慢慢恢复到正轨,也希望我们早日能够恢复到从前那个没有口罩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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