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室盗窃后竟留下恶心“罪证”(安律说法:女子留宿多名网友家盗窃获利15万)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女子入室盗窃后竟留下恶心“罪证”,安律说法:女子留宿多名网友家盗窃获利15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骗骗子的钱,该不该免责?”浙江省温州市,男子利用境外赌博网站的漏洞,一年获利近百万元,被刑拘。网友纷纷评论这是“义举”,应该免责!
本案主人男子曾某大学毕业后,曾经有一份稳定体面的工作,后来不甘于平淡生活选择离职创业。可谁知钱没赚到,还血亏几百万元,亏了个底朝天。
不甘心的他,创业失败后便天天琢磨着怎么挣钱,谁知道真让他找到了个偏门生意。
他发现网上有些赌博网站存在明显的漏洞,参赌后可以在后台操纵赔率,于是联系了精通计算机技术的朋友周某,周某听了曾某的想法,觉得可行,于是两人说干就干,薅起了赌博网站的羊毛。
起初他们也失败过,但是经过多次尝试,最终还真让他们赚到了钱,而掌握了“核心科技”之后,他们二人又招募了大量员工,为自己干活,被抓获前,曾某等人每个月都能够获利10万余元。
可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正当他们的“生意”做得如火如荼时,却被人举报了。
目前,警方通报称曾某、周某等人均被抓捕,现场警方查扣大量作案手机、电脑、账本等,并获取相关赌博网站账号150余个,虚拟币钱包账号150余个,发现3个涉境外赌博平台,涉及赌资近1亿元人民币。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1、赌博的危害性,毋庸赘述。而违法分子在境外建设赌博平台,引诱大家赌博,不仅给很多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2、涉外平台该怎么处罚?
只要在中国犯罪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关系。而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或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等等行为都属于这里的“情节严重的”。
拿本案来说,这些境外网站赌资近亿元,单就组织赌博罪一说,就必应受到严惩。更何况这些网站往往还涉嫌诈骗、洗钱等其他犯罪行为。
3、曾某等人构成什么罪?
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台交易漏洞,让平台或者第三人产生错误认识,并给予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这种情况下曾某等人其实涉嫌的就是诈骗罪。
而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构成立案标准,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曾某等人获利近百万元,最终面临的刑事责任之重可想而知。
4、最后,有人认为,涉境外赌博平台应当受到抵制和严惩,那曾某等人利用平台漏洞获利其实就是变相地打击这些涉境外赌博平台,应该免责!
应当注意的是,是否是账款并不是影响诈骗罪的构成。但是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笔者认为,虽然曾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能免责,但是因曾某等人骗的本就是“不义之财”,可对曾某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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