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科学教育网苏苏来为大家讲解下。艺龙网投诉电话,艺龙的投诉电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广州头条# 公司刚改完名...

8月科学教育网苏苏来为大家讲解下。艺龙网投诉电话,艺龙的投诉电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头条#

公司刚改完名隔天就宣佈破產,你見過這麼迷的操作嗎?

7月7号晚间,国内第一家大型社区团购苏州鲜橙科技有限公司 正式宣布倒闭了。

而它前一天,也就是7月6號,才刚刚从同程生活改名为蜜橙生活。

意外吗?

我可一点都不意外。

假如有个生意,进货价10元,但你只能卖8元,你做不?

当然不做,俗話說得好

「 殺頭生意有人做,赔本生意無人做 」

又不是傻了,這種賠錢生意誰要做!

可偏偏人家就做了,而且一做还做了好几年。

原本呢,是想著用资本烧垮其他竞争对手之後,再慢慢涨价把钱都捞捞捞捞回来。

可没想到的是,烧著烧著其他大佬们感觉烧钱好像挺好玩儿的,像拼多多、美团啊等都不约而同地跳进来一起烧。

这一烧可出事了,人家大佬钱多堪烧啊,我口袋没钱烧了该怎么办?

算了,干脆倒闭好了,但是呢,又不能让别人認為是我的问题。

于是乎,苏州鲜橙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CEO何鹏宇在7月8日向合作伙伴、员工、投资人发出了一封内部信,信內寫著:

“几天前,我们还一度希望通过业务转型,让公司走出社区团购行业所面临的经营困境。但(重点来了!)由于合作伙伴集中催款、公司资金链面临断裂,已无再谋求转型的空间”,“不得以选择破产”。

挖哩勒,什么时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变成逼良为娼,天理难容的事情?

是供应商逼你跟他买货了?

还是有什么把柄被握住了,不进货不行?

只能说城裡的人真会玩,几句话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乾二淨。

有人说不会吧?同程生活跟同程艺龙不是一个集团吗? 怎么会破产?

咱们上天眼查查看,作为同程生活的创始人,何鹏宇持有该公司4%股权,同程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吴志祥持股7%,为该公司最大个人股东。

看吧,果然是同一个集团的,同程创始人都是最大股东了!

然而事情不是我们想得这么简单。

7月6日下午,部分供应商抵达同程旅行大厦维权,而同程艺龙人力行政中心发出声明称,“鲜橙科技的经营、管理皆与同程艺龙无关”,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

好家伙,这个从同程生活改成蜜橙生活然后隔天就宣佈破产的迷之措举,现在看来好像也不是这么迷了。

当然没根没据的咱们也不能乱说,只能说这时机确实是有点巧。

您說,是吧?

广州12345投诉,答复20个工作日给回复,问20个工作日相当于自然日多久,答复大学一个月。提出一件事情需要一个月才答复效率太低,请改进。这是4月12日。

4月29日,12345打电话答复处理时间过长问题,说进行了文件核实,无法改变!

请问:你核查一个文件需要17天?

江苏省考面试题目解析:在携程APP预定机票,会默认加入28元“酒店优惠券”,这种搭售行为在很多互联网销售平台都存在,让消费者掉入“坑人”陷阱,对此,你怎么看?

【考察能力】

综合分析能力

【审题】

审题点1:“在携程APP预定机票”

我们经常通过携程、去哪儿、艺龙等平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折扣很大。本题与生活实际紧密相关,涉及的是网络和生活的话题。

审题点2:“会默认加入28元‘酒店优惠券’”

买机票默认购买酒店优惠券早已经是行业顽疾,屡屡被媒体曝光,企业的利润和收入很大一部分就是靠这样的经营策略获取的。消费者遇到了这样的销售陷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想成功维权却相当困难,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审题点3:“这种搭售行为在很多互联网销售平台都存在”

“搭售”其实就是捆绑销售,作为一种销售方式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在故意隐瞒消费者或者给消费者设置了解障碍的情况下使用是不正确的。为什么互联网平台之广泛存在这种情况呢?我们可以从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和发展阶段出发进行分析,一是互联网销售平台不成熟:大部分企业都是如此、监管不到位;二是这样的销售方式中买方、卖方互动性差,消费者仅靠自行阅读网页信息了解商品或服务。

审题点4:“让消费者掉入‘坑人’陷阱”

消费在不知情或没有注意的情况下购买了自己用不上的优惠券,企业处心积虑“挖坑”,消费者轻轻松松“掉坑”。消费者经济利益受损,企业获利,这是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方式。我们可以从公平、信用的市场原则角度批评企业,可以分析消费者“掉坑”的原因和危害。

 

【解析示例】

各位考官,对此我感到很气愤,但是又很无奈。

其一,买机票默认加入酒店优惠券是企业违背诚实信用的销售手段,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自己不需要的东西。现在很多互联网销售平台都用这样的搭售方式给消费者挖坑,让人防不胜防、无可奈何。

其二,事实上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可以扩大它们的影响力,是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但合理、合法的捆绑销售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知情权、有选择权,在购买的时候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同时购买,而不是“默认添加、被消费”。否则会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给消费者带来后顾之忧。从长远看不利于企业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也不利于互联网销售的长远发展。

其三,之所以常常有企业搭售、消费者掉坑的情况,是由于互联网销售不成熟。一方面,互联网销售平台为了追逐眼前利益,不顾企业信用和品牌形象,只要能够赚的盆满钵满就无所不为。加之这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消费者即使不满意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不自信的表现,如果这些搭售的产品或服务品质精良、物美价廉就不必通过默认的方式悄悄卖给消费者,完全可以让消费在自愿购买,甚至可以奇货可居限量销售或者变成会员专享的资格销售;另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单薄、能力有限。互联网销售只靠消费者阅读网页信息,很多人可能不会仔细阅读“边边角角”的文字或者忽略一些默认选项的按钮,如果遇到没办法取消的默认选项消费者也无能为力,只能买下。

其四,就捆绑销售本身来说是一种值得我们合理运用的营销方法。但是必须要做到的第一点就是给消费者自愿购买的权力,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商家提供的附加服务,不得以设置默认选项的方式提供附加服务产品。应当是消费者想购买附加服务,选择需要的服务,而不是消费者不想购买某项附加服务,才取消不需要的服务。第二点是提高互联网销售平台捆绑销售的违法违规成本。要对这种经营模式进行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有必要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购物的时候也要多加小心,在付费前认真核对账单避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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