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说法:3只蟹880元被指宰客(店家:进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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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一女子到某海鲜馆消费,点了6个菜竟然花费了1892元,其中3只螃蟹的价格高达880元。事后,女子觉得自己被海鲜馆实施了宰客的行为,便将事情公布到网上。事情引发热议后,餐厅回应他们已经做到了明码标价,而当地市监局已经介入核查。
据报道,女子事发当天到该海鲜馆附近的景区游玩,游玩之前,女子就打算找个海鲜馆吃饭。所以,她先在大众点评上购买了1288元的套餐。游玩结束之后,女子就来到这家海鲜馆消费。
可进去之后,女子就被告知前面购买的套餐无法使用。但来都来了,女子无奈之下开始点菜。结账的时候,女子发现有个海鲜自己只点了1斤,但对方却直接上了1斤多,还想按1斤多的重量结算。
女子不愿意,海鲜馆最后同意女子按1斤结算的方案。但拿着1892元的消费结果,女子还是觉得自己被海鲜馆宰客,愤怒之下,女子将事情公布到网上。
事情引发热议后,海鲜馆的工作人员进行回应,称女子的说法不完全真实,有夸张的成分。对于店里的海鲜,他们一直都是明码标价,由于春节期间,这些海鲜的价格和自己的人工成本都比较高,这些价格都是合情合理的。
但他们也提到海鲜馆当时的经理跟女子就套餐等事宜在沟通上有问题,已经将经理开除处理。当地市监局回应称,他们已经介入核查,目前结果尚未出来。
【@蜗牛说法】
其实,双方的争议比较集中,女子主要还是认为海鲜馆就菜品的定价较高。
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根据前述规定,海鲜馆经营的这些菜品遵循市场调节价,由海鲜馆按照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所以,在当地市监局介入调查后,海鲜馆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如此定价的合理依据。
如果海鲜馆无法提供合理依据,他们就涉嫌实施了价格违法行为。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依据前述规定,女子有权要求海鲜馆返还多收取自己的价款。
反之,如果海鲜馆能够提供合理依据,那他们就是正当的收费行为,不用向女子承担返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海鲜馆的经理当时处理与女子的消费争议只是沟通上存在问题,这里面还涉及到海鲜馆是否有合法依据将经理开除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经理的行为按照海鲜馆向经理送达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的程度,那海鲜馆有权依据前述规定将经理开除;反之,海鲜馆便无权将经理开除,构成违法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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